巴黎和会签约前夕,国内要求拒签的抗争也达到了高潮。6月19日,山东省议会、商会、教育会、学联、农会等团体派人组成请愿团,赴京请愿,提出拒签对德和约、废除高徐、顺济铁路合同、惩办国贼的要求。20日,请愿团至总统府见徐世昌不得,其秘书出面推诿说:“我国现在系取责任内部制,此种重大问题,皆听阁议解决,俟提交阁议后,当有相当之答复。”次日,国务总理龚心湛在接见请愿代表时表示,“今晚电陆专使保留”。23日,徐世昌在接见请愿代表时亦表示,“对外损失权利,余在职一日,必全力争回”。25日,请愿代表续见龚心湛,要求不签字的保证。27日,请愿团会合北京各界请愿代表,至中南海总统府请愿,坚持通宵,终于迫使徐世昌在次日晨传见代表并告:“政府已电令陆使,切实保留山东,否则勿签字。”此后,龚心湛复与代表谈话,谓“总统所述,确已照办,并另以院令正式批示”。
北京的请愿活动实际反映了全国民众的一致呼声,并得到各地的通电响应。如果照龚心湛21日言,北京政府最早应在21日晚间即有给代表团拒签的指示电,而如果照徐世昌和龚心湛28日言,则最晚于27日亦应有拒签的指示电。以当时北京和巴黎之间的电讯往来速度,即便是27日的电令,代表团也应收到,因为根据顾维钧的回忆,27日下午他们还有电报给北京政府,告所有“保留”方案均已无望,只有拒签为宜,请指示对策,而北京的复电称早些时候曾有电谕指示(如属实,则此电应在27日前发出)。27日午后代表团给北京政府的电文尚且可以在28日开会前收到复电,因此以常理推论,北京政府迟至27日甚或早至21日的指示电代表团更不应不收到。但顾维钧的回忆中称:“6月24日以后,北京外交部接连电告代表团:国内局势紧张,人民要求拒约,政府压力极大,签字一事请陆总长自行决定”;“代表团从未收到北京关于拒签的任何指示”。直到28日下午对德和约签字结束之后,才收到北京政府“指令代表拒绝签字”的来电,因此顾维钧感到“实可惊异”,并有直到签约前夕“北京政府一直在扮演什么角色是耐人寻味”的疑问。如果说,顾维钧的回忆出自个人,或须佐证,那么在中国代表团拒签和约之后,陆徵祥等共同署名发致北京政府的电报中也完全未有“奉令”字样,而称其为代表团“详审商榷”的结果,可见代表团未收到北京政府的指示电或可谓事实。至于其间原因究竟如何,仍须探讨,如果不是因为如顾维钧所言“果真早已发出而在途中延误”的技术原因(事实上此种可能性不大,因为代表团要求指示的电文并非只有一次,如果有技术性延误,北京政府完全可以补发,甚而可以在收到代表团27日午后电的复电中予以明确指示),则可能如顾维钧所言,“代表团内的某些人也在揣测,或许北京政府并不想由自己来决定。北京很可能是在得知最后会议已经召开之后才发出电谕的”。如果是这样,则此电完全可能不是在27日或其之前即已发出,而是迟至27日北京政府接到代表团请示拒签的最后电文后或是在28日才发出,以此逃避自己的责任。考虑到其时北洋各派系所谓“电报战”中倒填日期的现象屡见不鲜,故北京政府此举或可谓其来有自。但无论如何,也如顾维钧所言:“代表团最后的一致意见和决定是自己作出的,并非北京训令的结果。”